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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规定有哪些 该如何保护(3)

时间:2019-06-03 11:30:20 来源:互联网 编辑: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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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规定有哪些 该如何保护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记者王思北)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最高法将依法公正办案,严惩各类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坚持依法严惩不手软。”在最高法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性侵、虐待、校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的案件也是不时有见,对此,党中央高度关注,全社会高度关切。

如何继续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姜启波称,法院将依法公正办案,严惩各类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坚持依法严惩不手软,对未成年人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不动摇,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此外,要深化司法改革,强化专业审判。姜启波表示,少年法庭建设要坚持机构专门化、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要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少年、家事审判改革,促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同时保持二者相对独立。最高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健全少年家事审判机制。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没有履行监护、教育、管理等责任或者履责不力的,要根据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或者提出司法建议。”姜启波说。

网信办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5月31日起,国家网信办就《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为期1个月。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用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当具体、清楚、明确,基于自愿。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意见稿拟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

意见稿还提出,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为消除儿童人身或者财产上的紧急危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经过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